学校组织

上海市青浦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3-11-10 04:14:19   来源:进修附中   


序言

上海市青浦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创办于2018年9月,是地处青浦新城一站大型居住区的一所初级中学,学校占地28620平方米,建筑面积17170平方米。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学校实施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独立承担办学责任。

学校以“教思想方法,育人生自觉”为办学理念,以“强队伍、优课堂、精管理、创特色、建文化、铸品牌”为办学思路,秉承青浦区教师进修学院文化,以“进德修业,明理至善”为校训,围绕“大阅读、强体育、高科技、优生活”四大模块建设“至善课程”,以支撑实践培养“会学会做,自省自立”的育人目标。

学校创办以来,以创建“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为目标,办学成绩得到社区、家长和学生的普遍认可。学校先后被评为上海市依法治校标准校、上海市绿色学校、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青浦区办学水平优质规范学校、青浦区文明校园,区行为规范三星级示范校、2021学年作业管理示范校、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青浦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英文表述为 Middle School Affiliated To Shanghai Qingpu District Teacher Education,学校校址为上海市青浦区秀源路210(210 Xiuyuan Road Qingpu Shanghai);邮政编码为201700

第四条  本校为上海市青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实施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进行中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5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还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学校以“争创青浦实验改革的基地校、品牌校,区域内的新优质学校”为发展目标。

第八条  学校办学理念:教思想方法,育人生自觉。

培养目标:培养会学会做,自省自立的初中生。

第九条  学校招生地段和招生规模以本市、区教育局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十条

学校校训:进德修业、明理至善。

学校校风:协作求真、健体拓新。

学校教风:严谨务实、博闻乐教。

学校学风:笃学精思、进取力行。

校园文化:“以人为本、发展共赢”的课程文化;“务实进取、团结合作”的师生文化;“制度人文相辅相成”的管理文化。

第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

学校校旗为:

学校吉祥物为: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818

学校校报为:《青莺歌行》

学校校刊为:《青莺晓行》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中共上海市青浦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师生社团等群团组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与措施,以及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计划、推进措施、基本管理制度;学生德育课程及活动方案和安排;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以及学校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安排与岗位职责;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议,大额度经费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修缮项目的立项和安排方案,学校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市区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教职工教育教学及科研成果等学术评审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学生升学等评优推荐重要事项;学校对外合作交流项目立项与管理,对外援助干部及教师选派,流动教师选定重要事项;学校授权使用方案;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和干部梯队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核的重要事项;学校内设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制定学校人才工作方案和激励机制;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要事项;经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绩效工资方案;人才评审推荐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落实把党员培养为人才、把人才发展为党员的机制措施;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职称评审、岗位职级晋升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支委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原则上党支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重要议题党支部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形成共识,但不得作出决定。书记、校长意见不一致的暂缓提交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对于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讨论决定之前,由党支部履行必要程序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重要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议题,应先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扩大会),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征询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少先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工会、党政办公室、教学管理部、人事处、学生发展部、后勤保障部等行政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三条  本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调解制度,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学生发展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及法律顾问等成员组成,并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切实维护学生的申诉权利。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纠、及时适当的原则,妥善化解矛盾。

学校成立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的教师申诉及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纪检干部、工会主席、教师代表以及法律顾问等成员组成,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四章 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统筹区域内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评估和考核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三)指导并监督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措施的落实,依法履行招生、考试、学籍管理等职能,保障学校课程实施和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四)根据管理权限,任免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应由举办单位任免的人员,指导和监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及人才政策措施落实,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管理职能;

(五)管理和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的运营和学校经费的筹措与使用;

(六)审核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三)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四)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生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办服务性收费减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青教院附中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问卷、座谈会和少代会提案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等处理。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通过“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严格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本校特色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作为重要职责,通过德育课程、德育活动、仪式教育、学科德育渗透等渠道,把“立德树人”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坚持“至善育德”的学校德育文化,基于时代要求、社会发展,从“关注学生个体需求,引导学生兴趣发展,彰显学生多元特长”出发,以促进学生综合素养均衡优质和教师职业境界幸福完满,与时俱进提升教师育德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班组常规管理,包括教师工作常规、学生教育教学常规等。教研组长负责制定落实学科计划,开展教研活动,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节 其他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教师聘任管理制度》《岗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教师考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实施方案》《关于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施办法的补充说明》《请假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本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 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音乐室、美术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三重一大制度》《公务卡管理规定》《合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票据管理制度》《收支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制度》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三条  本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本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本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餐费、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青浦区委编办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决定授权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中学

2023年91



分享到: